有关部门再次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亮剑”。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明确提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深圳此次的新规,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其亮眼之处在于其严厉的违法处罚力度——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也就是实施违法大数据“杀熟”,会被至少“五倍罚款”,以及上一年度营业额5%(最高5000万)以下的罚款,无疑抓住了时下大数据“杀熟”久治难愈的一个关键点——违规违法成本的问题。

就现实来看,国家有关方面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整治。但客观而言,治理效果有但并不明显。除了一些经营者见利忘义、胆大妄为之外,更关键问题就在于,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往往力度不够。比如,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看似足够严厉,但在实际中,最严厉的责令停业、吊销执照一般不使用。而在违法所得方面,虽然也有“五倍罚款”的规定,但这是最高限规定,这在给执法者较大执法自由的同时,也给了一些违法经营者可以操作的灰色空间,实际中处罚往往不超过五倍,震慑教育效果相对有限。

与此相比,此次深圳的互联网新规,对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则是最低“五倍罚款”,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最高不超5000万)以下的罚款,很显然大大限制了违法处罚可自由操作的空间,不管是在处罚的力度上,还是实际能够起到的社会震慑效应上,都严厉得多和高得多。

值得提及的是,与深圳这一新规相呼应的是,前几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对大数据“杀熟”亮剑,规定如果经营者出现大数据“杀熟”,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都进一步表明,治理正在进一步到位,整治正在进一步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