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医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除了在医院,还能在药店买到并使用吗?9月24日,广东省医保局明确回应:可以!

日前,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广东通过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明确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

谈判药品与部分慢病用药走“双通道”

所谓“双通道”,是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双通道”。

“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则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广东建立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就是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双通道”机制后,广东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上迈出多元化的坚实步伐,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双通道”药店购销存接受平台监管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广东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以实现严格管理、保证供应、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

首先,通过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其次,加强对“双通道”药店监督,“双通道”是实行适度竞争、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

第四,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定期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最后,广东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处方流转外购药品实现“一站式”结算

省医保局表示,“双通道”机制还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和购药管理,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管理要求包括: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和医保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强调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执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