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使用“价高药”自负比例提高10%-20%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记者韩璐)近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通知》强调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上海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出现中选产品供配不及时的情况,酌情阶段性放开对未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限制。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上海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为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通知》规定: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及《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8号),对通用名纳入上海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