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禁止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水污泥
见习记者任效良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以“生态宜居”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等。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湿地、河湖、海洋等保护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应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应当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绿色产业,完善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建设健康稳定田园生态系统;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健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追溯系统和安全评价系统,推进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应当加大近海滩涂养殖环境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推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此外,《条例》还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