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肉夹馍、胡辣汤本来只是传统的地方美食,一旦加上了潼关、逍遥镇这样的地名,就有各种协会冒出来,委托律师全国范围内撒网维权,找小吃店商户们收加盟费、会员费,此类现象早已不是个案。虽然商标维权是法治社会正常的商业行为,但类似地方行业协会的所谓“维权”行动,因为涉嫌借机敛财,依然让大众感到不可理解、无法接受。

在知识产权领域,类似碰瓷式维权很多,诉讼本身不是目的,“以打促谈”收取钱财才是目的,而且多数都会选择庭外调解。无论是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还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大范围起诉小吃店商户的目的,说起来可能是“统一品牌推广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等冠冕堂皇的说辞,实则无非是为了创收——与其说是在保护商标,不如说是要收保护费。

其中,“逍遥镇”商标只是一个普通商标,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作为一个协会组织,大概不会实际从事经营。如果该协会没有经营过一家店,该商标根本没有实际使用,且连续不使用时间已经远超三年,那么,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一个普通商标来进行商标维权,显然不是适格主体,除了恐吓不熟知法律的小吃店商户,若要真到了法庭上,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相对而言,“潼关肉夹馍”倒是典型的“地名+商品名”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类似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集体商标侵权诉讼很多,而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并不相同。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何谓正当使用呢?“地名+商品名”构成模式的集体商标,显著性并不强。比如潼关,只是一个地名,可能是传情达意层面的使用,也可能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看似用了“潼关肉夹馍”的字样,如果根本不是对商标标志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传情达意的陈述性使用,则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强调的也正是这一点。这既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又防止了知识产权滥用,有利于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由地方行业协会发起的集体商标侵权案件,通常需要被告拿出证据来证明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无法证明产品来自于该地,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要让小吃店商户证明自己卖的肉夹馍来自潼关,难度无疑很大,这也是为何类似潼关肉夹馍协会能够大量发起诉讼的原因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明确“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取加盟费,最高法或许也有必要及时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不让潼关肉夹馍式商标维权继续逍遥。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