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交易规则岂能“偷偷摸摸”
□ 张文礼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一则处罚信息显示,货拉拉的运营主体——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因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
修改交易规则时未公开征求意见就被罚40万元,货拉拉冤吗?当然不冤。公开、公平、公正,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是平台、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在使用或者提供服务前所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是保障各自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违反此条法规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可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最高可达50万元。
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单方面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要约,其行为本身无可厚非——消费者接受,则可继续使用平台服务;若消费者认为不妥,则有权选择退出平台。但平台单方面“遮遮掩掩”修改交易规则的行为,明显既不符合诚信要求,也有背法律准则,更显得“此地无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理所应当。
笔者了解到,在2020年6月,货拉拉就曾因“涉嫌修改交易规则未公开征求意见”而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在2021年还曾因“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款一万元。可见,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未让其“吃一堑,长一智”,反而有抱着“罚后不再罚”的侥幸心理,有企图蒙混过关的嫌疑。
作为《电子商务法》施行的重要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历来都将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作为优化电商平台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利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和服务合同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可以说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只有消费者想不到,没有商家做不到”。
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作为电商交易中的“强势”一方,电商平台利用各种修改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的机会,通过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来免除或减轻平台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亦是随处可见。比如,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宣传标语为“30天无理由退车”,但具体的合同格式条款为“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火烧车,水泡车,命案车可以退车”。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明显不一致,让经营者利用条款语句规避了宣传标语的承诺,不仅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还规避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再比如,某旅行社服务合同中提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事实上,上述条款违反《旅游法》有关规定,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坚持的经营原则。基于我国已经超1.5亿的市场主体和14亿人口的庞大消费市场,对平台或者商家通过不公正合同格式条款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规范和整治,毫无疑问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讲,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和监管,有两个方面亟待发力。第一是重引导,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行业统一规范的、可行性强的合同格式范本或范文,为有关从业者提供事前的合规参照。第二则是强监管,加强《电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大对市场尤其是网络交易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把法律法规的罚则落到实处,不给不法平台和经营者钻空子的机会,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管,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