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集体诉讼“人多力量大”的作用
□ 胡立彪
继去年6月重庆市消委会印发《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后,近日,重庆在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方面再出大动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消委会共同探索建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审判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在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上形成合力,这对于打击消费领域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两个相对的市场主体,市场地位并不对等。不管是经济实力、信息掌控,还是专业能力、交易经验,消费者均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容易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许多消费者因维权过程艰难,付出成本过高,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若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用,造成更大损失,因而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侵害者抓住了消费者维权消极的心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们看到,近年来,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等行业频发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一些经营者采取预付打折、预付低价等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办卡或提前预付大量资金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甚至关门卷款跑路。经营者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在消费维权问题上,个体消费者力量单薄,难以跟经营者抗衡,但“人多力量大”,把有共同诉求的消费者联合起来,走集体诉讼之路,结果就不一样了。事实上,集体诉讼并非新鲜事物,也早就有相关司法实践。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表述,在“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部分,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诉讼的主体,代表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相关立法者担心给予个人公益诉讼与集体诉讼权会引起“诉讼爆炸”,因而对行使该权利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的主体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作为主体须为省级或全国性消费者组织。这就容易导致这样的情况出现:有法律资质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数量不足,无法应付太多的集体诉讼,使受害者权利救济的范围受限;同时,一旦他们不作为,受害者也无法实现权利救济。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费领域集体诉讼案例并不多,原因即在于此。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建设步伐。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重庆在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方面连续推出重要举措,便是对中央要求的回应。
根据《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重庆市各级消委会在接受消费者请求后,要及时协调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联系法院在证据收集、庭审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作为支持起诉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全方位、全链条的保护。有集体诉讼机制撑腰,以及消费者协会作为“娘家人”的帮助与服务,消费者维权成本会大大降低,维权效率也会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集体诉讼在为消费者讨回经济损失的同时,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这会产生很大的震慑效果,让所有市场主体都敬畏法律,遵守市场规则,尊重消费者权益。
重庆在探索建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上做出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正确路径。各地应借鉴重庆的做法,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更多成功的实践案例,真正发挥集体诉讼“人多力量大”的作用。
《中国质量报》